脊 骨 神 經 科 自 一 八 九 五 年 開 始 在 美 國 迅 速 發 展 。 脊 科 醫 學 是 脊 椎 以 及 與 神 經 系 統 有 關 的 病 症 的 專 科 。
脊 骨 神 經 科 自 一 八 九 五 年 開 始 在 美 國 迅 速 發 展 。 脊 科 醫 學 是 脊 椎 以 及 與 神 經 系 統 有 關 的 病 症 的 專 科 。
一 九 九 三 年 , 香 港 立 法 局 通 過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, 確 認 脊 骨 神 經 科 成 為 本 港 三 大 註 冊 醫 療 體 系 之 一 。 註 冊 脊 醫 是 第 一 線 醫 療 人 員 , 為 病 人 診 斷 、 治 療 及 轉 介 接 受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。 一 九 九 四 年 立 法 局 通 過 僱 員 賠 償 ( 修 訂 ) 條 例 , 把 註 冊 脊 醫 的 醫 療 費 用 納 入 僱 員 申 請 賠 償 的 範 圍 。 政 府 立 法 確 認 脊 醫 的 地 位 , 標 誌 著 本 港 脊 醫 多 年 服 務 社 會 的 貢 獻 獲 得 肯 定 , 亦 保 障 了 本 港 市 民 接 受 脊 科 醫 療 的 權 利 。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為 執 業 脊 醫 註 冊 。 脊 醫 註 冊 後 也 不 是 屬 於 醫 務 委 員 會 , 而 是 由 脊 醫 管 理 局 全 面 監 管 其 專 業 操 守 。
由 於 香 港 沒 有 脊 科 醫 學 修 讀 , 所 有 香 港 執 業 的 脊 醫 都 是 從 美 國 、 英 國 、 加 拿 大 及 澳 洲 等 地 取 得 認 可 脊 醫 學 位 , 繼 而 回 港 服 務 市 民 。